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浑源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民终1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24号78幢慧园商务公寓2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强,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浑源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浑源县北环路岳麓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大同市东方罗马城9号楼1单元6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浑源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浑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仅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向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浑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