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56号2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常玉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开源街北侧晶玉商业广场五层酒店B座。
法定代表人:陈成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被执行人大同市方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美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73元,执行费51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证券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上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建同
审判员  张宏杰
审判员  白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