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3民初43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支行。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现住广灵县。
被告: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贠某。
被告:贠某,现住大同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支行与被告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支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计16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