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财保11号
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贠某。
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大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西瑞世和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19218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单(保单号:12415053900905171360)一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4月24日大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同时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瑞世和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1921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兵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