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财保11号
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贠某。
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大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西瑞世和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19218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单(保单号:12415053900905171360)一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4月24日大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同时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瑞世和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1921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兵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