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3民初48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人,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清,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电商产业园区2A830-831。
法宝代表人:贠大文。
原告**与被告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居民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3.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000元,违约损失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居民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约定被告利用自家建筑物屋顶及构筑物范围内等适合本协议项目要求的场地安装7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简称电站),并同意由被告为该电站提供设计、安装、运营、维护及售后等服务内容。合作期限为10年,本电站投资5万元,全部由原告向银行贷款。被告确保光伏电站在约定期限内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约定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00个工作日。至今,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已过去近二年,被告安装设备组件出现质量问题,至今不能供电。被告已严重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和违约金5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山西瑞世和阳分布式光伏运维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双方中任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或调解开始20天内未能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又查明,本案被告山西瑞世和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即合同中的甲方)的住所地系大同市平城区。因此,广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有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