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9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6852307F。
法定代表人:吴宗然,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别家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00228042676。
法定代表人:别怀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191民初259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9107.00元,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案款60000元,其他财产未发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新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山传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