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别怀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91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营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龙昌,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别家村段。
法定代表人:别怀彦,经理。
被执行人:别怀彦,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别怀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日照市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别怀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夏培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山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