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临西十三路与金雀山路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38416。
法定代表人:彭树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4047T。
法定代表人:景义伟,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2965.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