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临西十三路与金雀山路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38416。
法定代表人:彭树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4047T。
法定代表人:景义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3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执行费3350元亦未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宗泉
审判员 鲁晨生
审判员 孙志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