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临西十三路与金一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彭树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31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建应偿付案款本金11838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25元。2021年4月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2021年5月20日经查询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权益。
2021年4月6日,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经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善忠进行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常年在外、规避执行,无法对其实施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全部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838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2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磊
审判员 刘西洋
审判员 许云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