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2920号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77134C。
法定代表人:**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8895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