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90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112民初90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6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514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