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亨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120号

申请人:山东亨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6718149H。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

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77134C。

法定代表人:李海远。

申请人山东亨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号(2021)济仲裁字第X号],请求在1482373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1)济仲保函字第X号提请财产保全函将上述申请移交本院。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山东亨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补充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8237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亨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