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4051号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瑞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东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