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2民初5908号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小张马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77134C。
法定代表人:李海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云,公司员工。
被告: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820042763899。
负责人:李言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祖伟,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36870元及延期付款的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滞纳金的主张。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中标,与被告签订2017年莱阳市无害化厕所建设器具政府采购合同,向被告团旺镇、穴坊镇、吕格庄镇提供无害化厕所建设器具、农厕改造项目浆砌化粪池配件货值223687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整套配件数量及数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被告就团旺镇、吕格庄镇、穴坊镇的无害化改厕器具进行政府采购,原告参加了招投标并中标。2017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涉案项目的供应商,中标标价为2655913元,数量为5377套(其中三格式整套3255套,浆砌式配件冲水系统2122套)。
经莱阳市吕格庄镇建设委员会确认,2017年8月18日,其收到原告提供的100套三格式化粪池配件,并经验收合格,2017年12月6日,其收到原告提供的822套浆砌式化粪池配件,并经验收合格。
2019年11月20日,莱阳市穴坊镇建设委员会出具收到条确认,收到原告提供的三格式化粪池配件145套、浆砌式化粪池配件1998套。
庭审中,原告主张三格式化粪池配件单价为740元/套,浆砌式化粪池配件单价为179.64元/套。原告向吕格庄镇供应了100套三格式化粪池配件、822套浆砌式化粪池配件,货款数额为221664.08元(100套*740元+822套*179.64元)。原告向穴坊镇供应了145套三格式化粪池配件、1998套浆砌式化粪池配件,货款价格为466220.72元(145套*740元+1998套*179.64元)。原告向团旺镇供应了1943套三格式化粪池配件、369套浆砌式化粪池配件(1943套*740元+369套*179.64元),货款数额为1504107.16元。上述货款数额共计为2191991.96元,被告对上述货款数额及供货数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招投标合同、工程汇总表、销货清单、收到条等书面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方供应了2188套三格式化粪池配件、3189套浆砌式化粪池配件,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191991.96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191991.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7元,由原告负担179元,被告负担12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逸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