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号国投办公大楼七层709室。
法定代表人:秦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力研。
原告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49856.1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景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