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号国投办公大楼七层709室。
法定代表人:秦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力研。
原告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景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