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60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科技城4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03735241G。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28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3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