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2802号
原告:海阳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旅游度假区臧家村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
被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宜兴市丁蜀镇毛旗村。
原告海阳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海阳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2年7月2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海阳市**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丁光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