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毛旗村。
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603735241G,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科技城4号路。
本院在执行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0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武 强
审判员 霍万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