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49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毛旗村。
法定代表人:郭小强。
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科技城4号路。
法定代表人:朴成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3467.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