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1545号 原告:济宁市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3DMA8J,驻济宁市任城区***道豪德商贸城N17幢01**1-2层0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601J,驻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宁市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