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282民初3221号 原告:王***,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860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王***与被告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创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同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同创公司、****向王***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22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同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王***以及案外人****、***、****、***、****、****、***、***、****共十人在同创公司承包的长春热电项目部从事日常维护工作,****系同创公司的项目经理。2020年8月1日,****向王***出具《工资欠条》一张,确认结欠王***等工人工资共计48万元,****在该欠条上签名。同时在相应的《维修工程月度结算单》上,同创公司也均***予以确认。后同创公司股东****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支付劳务报酬6万元、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剩余22万元工资,王***至今讨要无果,****与同创公司之间互相推诿,后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亦未能解决。为此王***诉至法院。 被告同创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实际结算金额1052981.6元,扣除15%的税金及公司管理费用,应付劳务款895034.36元,同创公司支付王***505472元,转交***并支付王***303551元,同创公司尚欠王***86011.36元,该款项同创公司于王***核实实际用工量无误后立即支付;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伪造;3、工资欠条未征得同创公司同意,是王***和****私下签订,没有充分依据证明48万元工资的来龙去脉,签订时间为2020年8月1日;4、同创公司和王***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委托收款双方协议,已明确同创公司支付王***26万元后其余款项与同创公司无关,同创公司已付清;5、签订委托收款双方协议后,王***提供2020年1-7月份的工资表造假。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同创公司承包吉林热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的长春热电公司1、2号机组维护保温脚手架维护工程,并由王***等工人自2019年11月起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2020年6月20日同创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该授权书载明:致热电公司,同创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特授权****代表同创公司全权办理热电公司的具体工作,并签署有关合同签订,有关协议及文件,收款等事宜,同创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等,该授权书由****、****签字,并由同创公司***。 2020年8月1日****向王***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并经双方结算后,与王***签订工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王***、****、***、****、***、****、****、***、***、****等(所有在班组工作过人员)在吉林热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热电项目部做日常维护工作未结清(工人工资)合计现金48万元,定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附加:上述人员委托给王***作为收款人)等,由****、王***签字捺印,由****、***、****、***、****、****、***、***、****捺印。 2020年9月9日同创公司登报发布告知函一份,该告知函载明:致****,经同创公司研究决定,自2020年9月13日起,同创公司将终止与****个人的一切业务关系,并就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如下:立即终止****以同创公司名义对外承揽的一切业务,将同创公司合同专用章12、18号两枚章交回同创公司等。 2020年9月24日王***向同创公司出具委托收款双方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同创公司法人****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打给工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48万欠条内的26万,在2020年9月23日已收到****6万元整,还剩余20万在加上8月份工程款8万元整.共计28万收到后,工人承诺和****的48万欠条工资纠纷与同创公司毫无关系,剩余48万欠条内的拖欠22万工资工人向****个人催讨,2020年9月至11月合同期满所产生的项目款(扣除税金及管理费用共15%后的款项)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王***,由王***作为收款人,直接给工人发放工资(附加:工人委托给王***作为收款人)等,由王***签字捺印,由****、***、****、***、****、****、***、***、****捺印。此后王***向同创公司催要剩余劳务款未果,为此王***于2022年3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同创公司已支付王***505472元,其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的劳务款26万元,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的劳务款245472元。审理中,王******称,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同创公司应付工资报酬为650315.28元,扣除同创公司已支付的179000元,2020年8月1日时尚欠471315.28元,故双方出具工资欠条确定尚欠工资48万元整;王***确认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2020年9月29日收到同创公司支付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的劳务款6万元、20万元。 审理中,同创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是同创公司的业务员,和****是合作关系,合弄案涉工程,挂靠在同创公司,向同创公司缴纳3个点的管理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同创公司于***、****已经结清,***9万元左右尚未支付;****主要负责和甲方沟通,王***等工人是****找的,工资讲好是7500元/月,工程的第一、二个月时***找工人去做的,后面是王***去接手的。上述证人证言经质证,原告王***认为:对同创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对其他内容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认可证人证言。 审理中,被告****称,2020年****与同创公司已把帐结清,王***在热电公司的劳务费用由同创公司支付;现同创公司截留热电公司来款12万多,不足的9万元****已给了同创公司。 上述事实,有王***提供的工资欠条、维修工程月度结算单、明细查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同创公司提供的委托收款双方协议、工资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证人***的证言,****以同创公司的名义从事热电公司长春热电项目部日常维护工作,招募并管理王***等工人进行具体工作,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由****、同创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后支付工人劳务款,****与同创公司应认定为挂靠关系,挂靠人****、被挂靠人同创公司应就王***的劳务款承担责任,挂靠人****为最终责任人。****虽以同创公司名义向王***出具了工资欠条,但王***已于委托收款双方协议中与同创公司约定了劳务款,同创公司也按约支付了王***劳务款26万元,至此王***已放弃了向同创公司主张劳务款的权利,****应就剩余的劳务款22万元向王***承担责任,****未及时支付从而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关于****的抗辩意见,****虽提供书面意见提出异议,但既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自行承担,故本院不予采纳,****可收集证据后另行向同创公司主张权利。综上,****应支付王***劳务款2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3月22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劳务款2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王***对无锡市同创四方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负担。王***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