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财保88号
申请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45号海洋国际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7807501864。
负责人:李兆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秦皇岛中段润生佳苑22号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04840L。
法定代表人:孙志桂,经理。
申请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的债权247000元。申请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7月21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的债权247000元。
申请费1755元,由申请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维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子茜
书 记 员 杨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