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润生佳苑22号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04840L。
法定代表人:孙志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91执649号案件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