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9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皇岛路中段润生佳苑22号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04840L。
法定代表人:孙志桂,经理。
被执行人:汪*,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535元及利息,执行依据为(2021)鲁1191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的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优先受偿债权。2022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申请支取1271144.38元案款后放弃剩余部分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1191执61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