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中段润生佳苑22号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04840L。
法定代表人:孙志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1191民初2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额3271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