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9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皇岛路中段润生**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04840L。
法定代表人:汪学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至此,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91执461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