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9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皇岛路中段润生佳苑**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04840L。
法定代表人:孙志桂,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06194599Y。
法定代表人:邢相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五莲城建有限公司款项160000元,其中,执行费计2150元,其余15785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191执463号案件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