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恢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法定代表人:秦海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新纪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舟南路世纪之帆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80612763。
法定代表人:逄增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30号玖陆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1917852W。
法定代表人:李延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钢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30号玖陆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5076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雅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30号玖陆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82891941。
法定代表人:李挺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雅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30号玖陆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3084X。
法定代表人:李挺岳,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30号玖陆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3373035N。
法定代表人:李挺岳,总经理。
被执行人:逄增志,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金为云,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延新,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建廷,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黄昌伟,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挺岳,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宋雨阳,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新纪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钢硕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雅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逄增志、金为云、李延新、李建廷、***、黄昌伟、李挺岳、宋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对(2018)鲁1103执1483号案件恢复执行。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03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学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李 龙
书记员 汤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