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1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雅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雅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钢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李挺岳,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黄昌伟,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雅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日照钢硕贸易有限公司、李挺岳、***、黄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1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均未按本院确定的时间自动履行法定付款义务,即交付本案剩余借款本金959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一次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挺岳名下的位于日照市黄海一路北(林滩小区S20幢01单元101号房产)楼房及地上附着物(房屋所有权证号:日房权证字第20140325034、土地证号:日国用(2008)第2377号),第一次公开拍卖流拍后,本院又于2019年9月16日在该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本院在该网络平台继续进行变卖处理,变卖仍然流拍。经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同意以涉案房产最后变卖所定的保留价9971618元抵顶被执行人山东雅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日照钢硕贸易有限公司、李挺岳、***、黄昌伟所欠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挺岳名下的位于日照市黄海一路北(林滩小区S20幢01单元101号房产)楼房及地上附着物(房屋所有权证号:日房权证字第20140325034、土地证号:日国用(2008)第2377号))的所有查封;
二、被执行人李挺岳名下的位于日照市黄海一路北(林滩小区S20幢01单元101号)楼房及地上附着物(房屋所有权证号:日房字第20140325034、日国用(2008)第2377号)作价9971618元归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顶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9971618元,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更名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陈为勇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