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429号之六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山东五月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雅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五月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雅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2018)鲁1102民初11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本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材料,该债权转让合同载明并确认原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将其已取得的(2018)鲁11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该债权转让暨催收已经2018年7月10日《山东法制报》向各被执行人进行了公告通知。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