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19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3084X。
法定代表人:于德江,总经理。
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鲁1102财保23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184305股(查封标的额350万元)及分红100万元(股权账号:911020000018600563982,分红账号:91×××19)予以查封,2018年12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中的750000股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鲁1102财保23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750000股予以解封,剩余的1434305股(查封标的额231万元)及分红100万元继续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剩余的1434305股(查封标的额231万元)及分红100万元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封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鲁1102财保235-1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被申请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中1434305股(查封标的额231万元)及分红100万元账户(股权账号:911020000018600563982,分红账号:91×××19)的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瑜
人民陪审员成永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