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某某宇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76号
申请人: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经济开发区邦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312791825R。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经理。
被申请人:台州市***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兆丰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RGHXN。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申请人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市***宇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宇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新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 晓
书 记 员 朱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