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民初712号
原告: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422B14176023T。
法定代表人:纪多成,该街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春,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邦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312791825R。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居民委员负担。
审判员 吴家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