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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众兴镇楼郢村民委员会、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民初745号
原告:寿县众兴镇楼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寿县众兴镇楼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422B141761119。
法定代表人:王长宏,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春,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邦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312791825R。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寿县众兴镇楼郢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邦德欧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寿县众兴镇楼郢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寿县众兴镇楼郢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县众兴镇楼郢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计849元,由寿县众兴镇楼郢村民委员会负担(已预付)。
审判员  余益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云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