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0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丁一
执行员***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雯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