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攀枝花市川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0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2166849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67614644。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川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597406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川04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