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与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2民初3547号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学园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10000692273236E。
负责人:何必花,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02。
被告: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兴杰大厦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8491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1572559。
被告: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花城下街10号1幢1单元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6761464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1572559。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于201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