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金寨路4680号金潜商业广场办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692199。
法定代表人:曹海云,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阳明南路1676号(斯亚邻里中心办公室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3BT536。
法定代表人:张玉兵,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