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9民初6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醴陵市江源小区月光塘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609D。
法定代表人:付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波,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与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淑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