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0××××××××××××117。
被告: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江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9D。
法定代表人:付某1。
第三人:***,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114。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99.65元和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文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