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鑫诚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沂光置业有限公司、日照鑫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1196号
原告:临沂沂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临西十三路与金一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1779721D。
法定代表人:彭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修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维清,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鑫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2877730N。
法定代表人:苏兆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沂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鑫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沂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临沂沂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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