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39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庄区。
被执行人:日照鑫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苏兆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
本院依据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91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日照鑫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39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庄区。
被执行人:日照鑫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苏兆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
本院依据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91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日照鑫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