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市南粤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2财保12号
申请人:广东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站南路站南五街2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廖亚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化州市南粤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化州市东山街道桔城中路80号鸿福家园负一层车库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春帆。
申请人广东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资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800万元为限,具体资产如下:1、位于化州市东侧YB3-04-05号地(证号:粤(2017)化州市不动产权第1××6号);2、位于化州市东侧YB3-04-02号地(证号:粤(2017)化州市不动产权第1××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出具保单保函,提供480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查封被申请人化州市南粤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化州市东侧YB3-04-05号地[证号:粤(2017)化州市不动产权第1××6号]。
二、登记查封被申请人化州市南粤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化州市东侧YB3-04-02号地[证号:粤(2017)化州市不动产权第1××3号]。
上述不动产登记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800万元为限,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不动产权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能转让、抵押、赠与、毁损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 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东华
书 记 员  李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