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玖马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武汉世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2316号
原告:武汉玖马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健康新天地商业步行街一期第二幢1层商20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郑燕芳,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世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星火路1号-3。
法定代表人:吴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高山村。
法定代表人:彭硕珍,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武汉玖马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世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汉玖马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玖马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汉玖马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武汉玖马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雨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