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7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816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其款项2 682 999元。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城投五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但因系轮候冻结,故无法处分。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均被多家法院冻结,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共五个银行账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8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凯
书 记 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