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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8执280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冀0108民初3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3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春芳
书记员 付子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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