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7民初18165号
原告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高,被告中城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 682 9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132元,由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立新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