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宽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27187号
原告北京宽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华公司)与被告余辉、被告亢秋立、被告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花、冯培振,被告余辉,被告八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军、冯淑萍,被告伦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琦、庄倩丽到庭参加诉讼,亢秋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宽华公司向涉案项目供货,八方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其认可余辉为本单位员工,系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八方公司应就余辉管理涉案项目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余辉书写欠条确认向宽华公司购买材料并欠付材料款,故应由八方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八方公司称其与宽华公司无供货往来,但此陈述与其公司员工向宽华公司购货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宽华公司要求余辉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目前并无证据表明余辉系挂靠八方公司参与项目施工,且八方公司予以否认,故宽华公司要求余辉承担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宽华公司要求亢秋立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自称其系与余辉达成口头协议,余辉指示亢秋立与其签署书面合同,而余辉陈述亢秋立系其委派管理项目的人员,由此可见,亢秋立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做出过付款的意思表示,故对宽华公司要求亢秋立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宽华公司要求伦明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宽华公司自始至终未与伦明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达成任何买卖的合意,且伦明公司并未向其付款,其以伦明公司系材料的实际使用方为由要求伦明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货款总金额,宽华公司提交的客户结算单显示了供货明细,供货总金额共计696 924元,余辉称总金额为676 900元,其称此数据为亢秋立向其报送的数据,但是亢秋立委派的管理材料人员确认的欠款金额与之不符,余辉亦未提交数据来源的证据,故本院对宽华公司主张的货款总额予以确认。关于已付款金额,宽华公司认可已付款金额为230 000元,而余辉则主张已付款金额为255 000元,对于已付款金额,应当由余辉及八方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其未就已付款金额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仅确认宽华公司自认的230 000元已付款。根据上述供货总金额及已付款金额得出的未付款金额为466 924元,八方公司应当向宽华公司支付。关于宽华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供货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供货结束后,八方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其未及时支付,宽华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且宽华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 亢秋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17日,宽华公司向伦明公司位于石景山五里坨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建设组团02号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工地供应粉刷石膏、耐水腻子、聚合物抗裂砂浆等材料,供货金额共计696 924元,由郝鑫与宽华公司陈士超签署结算单明细。 2018年9月27日,由余辉在上述结算单复印件尾部书写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宽华公司五里坨工地供货材料款肆拾贰万元整(420 000元)(注:共计货款陆拾柒万陆仟玖佰元整,已支付贰拾伍万伍仟元,下欠肆拾贰万元整)。欠款单位:伦明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晖。余辉认可“余晖”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余辉称,欠款金额676 900元是亢秋立向其报送的数额,亢秋立系其委派到工地管理项目的人员,而郝鑫是亢秋立找来现场管理材料的。 宽华公司称,其最开始系与余辉达成的口头协议,供货开始后,2016年9月1日,余辉指示亢秋立与其补签《工业品买卖合同》,宽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一致,一份合同手写买受人为伦明公司,但没有盖公司公章,一份合同未写明买受人,但落款买受人处盖有“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1)”字样的印章,两份合同均由亢秋立签字。八方公司否认该印章系其公章及项目章。 关于涉案的项目,八方公司提交其与伦明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分包范围:1、2、5#楼及部分车库的二次结构、粗装饰工程分包,主材甲供,乙方清包,双方并约定了具体的劳务作业内容。八方公司称,其只负责劳务部分,与宽华公司并不存在供货关系。 关于余辉与八方公司的关系,余辉与八方公司称余辉系八方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八方公司的员工。余辉称,因伦明公司欠付工程尾款,曾与八方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以一套房产抵工程款,其也曾与宽华公司协商用房屋抵货款,但未成功。
一、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宽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66 924元并支付利息(以466 9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宽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五十二元,由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赞赞
书  记  员   李梦佳